記者林重鎣台中報導
立法委員何欣純服務處日前接獲一件個案,范小姐是一位太平區的中低收入單親家庭,也是一位新住民,多年前與台籍先生離異後,從事看護工作,獨自養育三位子女,支撐著三個子女所有的生活開銷,生活雖然辛苦但卻非常認真努力、全力撫養家庭的母親。
在110年9月14日時,自稱某教育集團的輔導老師王小姐,向她推銷一套高中全科課程電子書,整套教材合計135,000元,對范小姐來說是一筆非常大的數目。推銷員以家長的教育補償心理,推銷教材品質的保證,讓范小姐自覺學歷不高,華語的語言及識字程度不好,無法輔導孩子課業的考量下,為了幫助孩子得到更好的輔助教材,且又在口頭標榜不適用可退款,所以在完全不看不懂合約文字的況狀下,憑著推銷員的推銷說明,簽下了契約書,且在110年10月15日後才收到所簽的契約書。因教材不符合學習需求,反應要終止合約,起先說可以,但一直無人協助處理,導至無法限期內辦理契約解除。范小姐表示,站出來說明本身的經驗,是希望幫助到與自已情況差不多的家長,避免再發生這類的狀況,保護更多新住民的消費權利。
立委何欣純發現,以教育部111年(去年)12月14日公布「為導正交易秩序,落實中小學學生及家長購買課業學習輔助教材與接受學習服務之消費權益保護,特訂定的注意事項」中(法規詳如附件),業者所提供簽訂之定型化契約,部份內容不符合教育部契約規範。以此案為例,「消費者的契約內容,業者並未訂約前,提供讓消費者審閱至少五日。」、「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將所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未給消費者得選擇的方式給付價款及「無分期付款應明列載明的相關事項」等(消保法第21條),教育部的法規規範也只限教育類有立案的公司,讓業者有法可避,要求教育部應立即改正擴大適用範圍,讓規範更合於實際的消費需求,確實保障到消費者(家長)權益。
教育部表示,有關「中小學學生課業學習輔助教材(含紙本和數位等模式)買賣暨服務應注意事項」之性質,係屬行政指導性質。不管是12/14之前所發生之消費糾紛,或是注意事項發布之後的,均得參考本注意事項處理相關糾紛,消費者得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提出消費申訴。另業務單位刻正擬定「中小學學生課業學習輔助教材(含紙本和數位等模式)買賣暨服務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何欣純委員也就國內新住民家庭越來越多情況下,業者所提供簽訂之定型化契約與現狀需求的問題。要求政府明確規範業者的契約內容,符合消費者實際的需求,提供附上適用母國的文字說明,讓新住民的消費環境更清楚明瞭及友善,減少消費爭議,避免耗損消費者的購買信心與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