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文熹/彰化報導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逐漸普遍,電動自行車外觀與電動機車雷同,卻沒有考照制度,對於違法改裝也無複驗的規定,導致許多違規改裝電動自行車的亂象,發生不少事故,造成交通安全一大隱憂。為持續保障民眾消費安全及權益,彰化縣消保官林秀蓮會同交通部、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彰化監理站、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近日前往員林市及大村鄉的電動自行車經銷商,就販售之車輛是否黏貼懸掛合格標章、車輛外觀與審驗合格證明有無明顯改裝差異等項目聯合稽查。
有不少民眾利用電動自行車做為交通工具,因其法定騎乘最高時速為25公里,所以有不少店家或民眾會自行改裝以提升速度、性能,加上騎乘習慣,致使肇事件數逐年成長,事故嚴重性亦隨之增加。為保障民眾消費安全及權益,彰化縣消保官出擊聯合稽查,前往電動自行車經銷商稽查,並向業者加強宣導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強調除不可以身試法販售未有審驗合格標章之車輛及非法改裝,應秉持促進企業良性發展並提供消費者權益合理之保障。
彰化縣消保官提醒消費者,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9條及第69條之1之規定,電動自行車係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車輛。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