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作業若違法  可處30萬元罰鍰或法辦 

往年發生多起塔吊爬升、組拆工安事故,為加強事業單位使用有關機具的危害預防,台中市政府已規劃舉辦6場次「危險性機械作業危害預防」宣導會。

勞動檢查處也呼籲,塔吊爬升、組拆作業屬高風險性作業,若查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將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肇災致生職業災害者,除依規定科雇主責任外,並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從事業務之人刑事責任,期望多管齊下確保勞工作業安全。

勞工局說明,如起重機吊升荷重達3公噸以上者,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危險性機械,必須經檢查合格,才可使用;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下的塔吊,事業單位依規定仍應自行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後才能使用。

勞工局指出,有關這類災害防制機制,首重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前應由設置該塔吊的專業廠商擬具作業安全計畫,將有關的安全衛生作業標準納入該計畫中,落實承攬管理規定,並向所在營造工地報備核可後,按該計畫於現場施作。

勞動檢查處也提醒事業單位,對於塔吊組立、爬升及拆解等相關作業,應依原廠規範、手冊、標準訂定標準作業程序;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有關事項;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導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應嚴禁作業。

塔吊塔柱應加強固定如以牽索牢繫,並停妥吊鉤及伸臂,及將旋轉煞車放開(先確認空迴時不會有撞擊、感電等危害),風速每秒16公尺以上時,嚴禁使用塔吊作業;對於強風、豪(大)雨後,務必在作業前確實依規實施自動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