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文熹/彰化報導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近日辦理一件義務人因為違反居家隔離檢疫遭罰的案件,發現該案件義務人其實是因為遭人逼債強押離開檢疫處所才被開罰,在聯繫相關裁罰機關並溝通法律觀念後,27日到被罰義務人家中協助辦理撤銷裁罰的程序。
陳姓義務人居住於南投市於109年10月30日自香港入境,依規定應執行居家檢疫至同年11月13日,他借住在朋友的水里住所進行隔離。但是那位朋友因在外欠錢,討債集團在109年11月1日晚上11時左右到他進行居家隔離的處所討債,將他打傷並強押回南投市住處。他家中父親看到後立即報警,警方派員到場處理,發現他正在進行居家隔離中,也立即通報當地衛生機關處理。由於形式外觀上,陳姓義務人確實違反居家檢疫規定,且因為在居家檢疫期間也難以去驗傷舉證告發傷害,故陳姓義務人雖主張他遭強押,但卻難以立即提出被強押的證明。
為避免因為移送延宕而遺誤防疫先機,故移送機關先本於形式外觀裁罰10萬元後移送彰化分署執行,並由彰化分署在執行程序中續行調查是否有前述因強押而違反隔離的情事。彰化分署在辦理本案時,隨即就裁罰原因續行調查,除了詢問事情原委外,也詢問他的家人當日情形,再綜合當日被舉發的各種證據,發現陳姓義務人在11月1日晚上應該確實是遭強押而違反隔離。
陳姓義務人雖然違反了居家檢疫的義務,但是他的違反並非出於自己故意或過失的行為所導致,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這樣的行為,不應處罰。因此詢問完陳姓義務人後,隨即通報警方到場,讓陳姓義務人完成傷害妨害自由的報案程序,在轉請衛生單位撤回執行。
一般執行案件,依法是由裁罰機關待調查事實完備後,再行移送執行機關執行;而執行機關受理後,在執行程序中原則上不會再就裁罰事實審酌。但是為因應新冠疫情防疫政策中快速有效防止疫情的目的,法務部要求各執行分署必須積極與裁罰機關配合,共同有效防疫。因此各執行分署目前都會主動協調新冠裁罰機關將案件儘速移送,並由執行機關續行裁罰事實的補充調查,以求在快速防疫的目的下,同時能保障人權。
彰化分署也希望能藉由本案,建立未來跨機關合作共同防疫的方式,讓衛生單位能迅速裁罰後放心移送執行,再由執行機關在執行的同時,協助衛生單位續行調查,在達到防疫目的的同時也兼顧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