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未禮讓視覺障礙者 加重處罰

視障者行走於公共空間時,常因車輛未禮讓而發生事故,為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明定汽機車在轉彎或行近行人穿越道時,如未禮讓視覺障礙者,將受到比不禮讓一般行人更重的罰則,最高可處新臺幣7,200元罰鍰,該項修正條文並於本(10)月1日正式實施。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可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新臺幣3,600元以下罰鍰。

本次修正條文則增訂,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如果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障者,而不暫停讓其通過,可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新臺幣7,200元以下罰鍰。此次修法也增列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違規置放障礙物,導致民眾受傷之處罰規定。

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林沐弘表示,視障人士於道路上是最弱勢的用路人,呼籲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除了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外,更應禮讓行人及視障人士,保障視障者行動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