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學不乖 林男酒駕四度遭同一員警查獲

男子四次酒後騎車。林重鎣攝

記者林重鎣台中報導

霧峰警分局萬豐派出所警員於三日下午發現1輛電動自行車車輛左右搖擺,立即上前攔查,經攔查後發現所駕駛電動自行車該男子渾身酒氣,查驗身份後,發現怎麼又是林男,酒測值高達0.54毫克,隨即將他帶回偵訊,發現四度酒駕均是同一位員警查獲

 

這名林姓男子,駕駛著電動自行車,被萬豐派出所警員攔下,員警看到他「面紅紅」,於是進行酒測,林男接受酒測高達0.54毫克,查出林男分別在101年7月11日第一次、104年12月22日第二次、105年6月28日第三次被查獲酒駕後,本次107年6月1日已經是第四次,再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人送辧,更巧合的是林男四次都遭同一警員查獲。

 

林男前三次都是駕駛重機車酒駕,本次是騎電動自行車酒駕,林男表示以為騎電動車酒駕沒事,因此他買一輛電動自行車代步,未料1日下午酒後騎車自遭警方查獲,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54毫克,仍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氣呼呼直說:「原來酒駕也不能騎電動自行車」。

 

「電動車沒掛牌,酒後騎車不會罰?錯!」坊間誤傳酒後騎電動車,不會被抓酒駕跟處罰,這是錯誤觀念,就算是不用掛牌的電動自行車,仍然不能酒後騎車,一旦發現還是要罰。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電動自行車屬「動力交通工具」(腳踏車除外),若駕駛人酒駕需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他如挖土機、堆高機等,也同樣受交通法規與刑法規範,「沒掛牌就不用罰」是外界誤解。

 

霧峰分局長莊勝雄表示電動自行車雖然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規範的「慢車」,但是只要駕駛動力車輛,無論是哪一種,酒駕都一樣會罰,呼籲民眾勿存僥倖心態。警方指出,酒後騎乘慢車,若酒測值達0.15到0.25毫克,可開罰臺幣300至600元,超過0.25毫克,即觸犯公共危險罪,仍會依法送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