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強力取締查獲3度酒駕累犯還逃二百公尺 宣導民眾勿以身試法

三度酒駕涉案人。(圖/記者林重鎣攝)

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所長許志弘、警員陳世忠執行取締酒駕,在路檢點前所長許志弘攔查一部自小客車進入盤查區,該部自小客車駕駛疑似作賊心虛欲拒檢逃逸,經所長喝令警告「不要跑喔!有錄影喔!逃逸要罰18萬。」林姓駕駛(58年次)於逃逸200公尺後隨即路邊停車,警方立即前往盤查,發現車內散發酒味,該駕駛經施以酒精濃度測試呼氣值超過標準值,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

警方調查發現,林姓駕駛家住潭子區在霧峰區釣具工廠工作,當日晚間於工廠內獨自飲酒,下班後欲駕車回家途中遭警方攔查,警方發現林姓駕駛是酒駕累犯,先前分別於108年8月、109年10月遭臺中市警方查獲酒駕行為,這次查獲酒駕已經是5年內第3次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自108年7月1日起,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騎乘機車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駕駛汽車者處新臺幣12萬元;第3次者,按前次裁罰基準再加9萬元,之後以此類推。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拒絕接受酒精檢測或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5年內第2次再犯者,每次加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5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霧峰分局為防制交通事故及酒駕肇事以確保市民交通安全,將持續強力取締相關易肇事路段違規及酒後駕車行為,年關將近,民眾尾牙春酒飲宴聚頻繁,霧峰分局分局長陳家銘提醒民眾,為確保自己及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安全,養成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的守法觀念,千萬不要以身試法,以免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