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總工會理事長改選  勞工局強調圓滿完成

勞工局長吳威志。

針對台中市總工會理事長改選一案,台中市勞工局指出,期間檢舉與陳情信件多達23次、紛擾不斷,造成總工會之會務運作不穩定,理事長改選當日甚至有發生衝突之可能(市總工會及本局均函文警察局派員維持秩序),勞工局期間函文24件。故啟動行政指導及會務輔導協助,以中立角色依法行政,台中市總工會選舉圓滿完成,並於法定期滿一個月內後續無爭議、無訴願及無訴訟事件。

至於是否過度介入?勞工局表示,該局依法於108年4月22日召開之「專案判定會議」係由於案件涉及被選舉人以及會員代表被市總工會審查小組認定撤銷資格,故依據工會法第31條賦予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之調處,再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又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以及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經律師等專家學者鑑定後,會中已當場將結果通知市總工會理事長等相關人,皆表示同意;另市總工會依本局之專案會議決議內容,於108年4月24日再次召開第2次理監事參選登記資格確認會議,其決議與本局專案會議決議內容一致,後續亦無人提出異議、訴願及訴訟等救濟程序。

有關勞工局補助本市各工會辦理勞工教育。今年在未改變以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補助勞工教育經費實施要點」之規定且不變更補助、不降低經費之原則下,期望工會核實報銷,以及「各梯次上課會員避免重複,以普及所有基層工會勞工」、「於半日之3節課程其中1節安排勞工政策與法令宣導」;為求瞭解勞工教育實況,局長親自上一門「性別工作平等法律」,因未改變以往要點法令,局長按規定與其他市政府部門人員領取半額演講費,之後捐給勞資調解公益團體,並立即指示修法未來不得支領。

另也已規劃7月份與本市5大總工會理監事座談會,並亦規劃修法聽證會2場,說明未來之調整方向。

原要點在課程內容部分,安排專業課程及各職業相關之本業課程,其中專業課程,原要點規定由本局審核,藉以宣導勞動法令及勞工政策為主,亦可由認證專家學者擔任之,以提升勞工專業技能;本局亦同步彙整勞工教育建議師資名錄,公告於勞工局網站,提供工會參考運用,期望能使勞工教育課程更為多元,以提升工會會員參與勞工教育之機會,培養工會的優秀幹部,並促進勞資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