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場合指控員林國宅遭賤賣 一句話讓市長、議員成被告

記者張文熹/彰化報導

「一句話讓市長、議員成被告」!彰化縣政府針對8月1日員林市長張錦昆、縣議員曹嘉豪於公開場合指控員林國宅「公有停車場變私有停車場」及「15億賤賣3億」乙事,縣府提出說明,並委請律師陳政麟於3日上午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正式提告。

彰化縣政府表示,員林國宅於84年由省政府住都局完成興建,後委由縣政府代為公開標售,其中百貨公司(含超市)歷經41次公開標售均無人投標,內政部營建署自93年起陸續調降標售底價,並於101年魏縣長就任前即已核定並公告底價為3億4仟9佰多萬元,歷次招標文件、契約皆依程序函報營建署核定並公告,標售所得亦全數繳回營建署,標售過程公開透明,絕無賤賣國有財產及圖利他人。

公開場合指控員林國宅遭賤賣 一句話讓市長、議員成被告

陳律師說明,他接受彰化縣政府委請對被告張錦昆先生、曹嘉豪先生提起毀謗及公然侮辱公署之訴,情節為在107年8月1日晚間於某造勢大會上,對員林國宅地下室停車場標售案提出對縣府相關人員的不實指控,所以他代表縣府依法按鈴申告。

另地下停車位產權部分,依地政機關建物登記簿謄本所載該社區地下一樓為員林段4959建號之附屬建物,並經內政部營建署103年至105年明確指出,員林國宅社區百貨公司(含超市)建物登記面積約8,983坪中係內含地下一樓停車空間約4,851坪,屬該建物之專有部分,產權明確,非屬社區住戶共有。另該地下一樓停車空間爭議部分,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4月24日判決確定「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敗訴,應返還不當得利113萬餘元定讞」。

員林國宅標售案,經內政部營建署依國民住宅條例委由縣府代為標售,相關招標文件、買賣契約及標售底價均報營建署核定,過程公開透明及合法,有關張錦昆先生、曹嘉豪先生日前指控縣府圖利私人乙節,本府已委請律師提出毀謗及公然侮辱公署之訴,另涉及違反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則再行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