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豐快速路環評案 公民團體勝訴

東豐快速道路環評行政訴訟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市府環保局敗訴,原環評審查結論無效。(圖/記者黃玿琮翻攝)

記者黃玿琮/台中報導

有關東豐快速道路環評行政訴訟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敗訴,原環評審查結論無效。環保局28日表示,判決結果令人遺憾,環評過程合乎法律程序,更主動將較具爭議的第1、2標工程送二階環評,也獲得中央肯定,環保局將等收到判決書後研議上訴。

環保局104年8月26日公告「東勢-豐原生活圈快速道路(原國道4號豐勢交流道聯絡道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由於部分公民團體持有不同看法,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請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28日判決台中市環保局敗訴。

環保局指出,「東勢-豐原生活圈快速道路」在前市府興建時期,因有環評程序瑕疵遭訴願撤銷,現任市府依法停工並重啟環評,並於104年召開「東勢-豐原生活圈快速道路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會,全案一階環評通過;第1、2、3、4、5標依法均可復工,第1、2標(國道四號至石岡段)因原石岡段隧道方案涉及地質安全等環境衝擊疑慮,市府主動自願送二階環評,以兼顧環境與居民權益。

行政院環保署更因此在全國業務協調聯繫會報引用台中市環保局的做法為例,肯定市府開發之餘,也能因應民眾對環保的訴求,落實履行環境永續的承諾。

環保局強調,根據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東豐快道路開發案的主管機關為台中市環保局,依照「台中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章程」規定組成環評審查委員會,其審查過程委員意見皆有討論,達成多數共識,始作成決議。環評委員具有法律授權的不可替代及專業性,由於環評委員審查專業,認定東豐快並無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疑慮,所以不須進行二階環評,整體過程合乎法律程序,並無違法。

雖然高等法院一審判決公民團體勝訴,環保局表示,為了替山城居民興建一條兼顧安全、便捷及永續的道路,將等收到法院判決後研議上訴。建設局也對於一審判決結果深感遺憾,強調環評程序均依規辦理,若環保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建設局將持續以參加人身分委任律師,協助環保局進行二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