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罰單科技執法重複開單不認錯撤消 要民眾申覆!擾民又違法!

連開二張交通罰單。(圖/記者林重鎣攝)

很多用路人常有被民眾攝影檢舉而被開罰的經驗,但如果同時段被檢舉連續開單就更不愉快了。交通裁決所說如果是同一檢舉被連續開單案,必需被開罰人自行上網申訴;市議員參選人張芬郁呼籲,交通隊只要在電腦開單程式設定同一地點違規相隔六分鐘內不連續開單的防呆機制即可避免擾民。

一位住在台中市的徐先生於七月初行經永春路永春東路口,被後方車輛檢舉未遵守交通標線指示,該項檢舉卻被開立二張連號交通違規罰單,因此向市議員參選人張芬郁投訴。

被檢舉人徐先生表示,一開始還奇怪同一張罰單為什麼要寄二次。後來才發現警方是用同一張照片開給他二張罰單。他表示,有違規就接受處罰,但被這樣連續開罰,要申訴還必須先去監理站繳納罰單之後才能申訴,根本就是擾民。

市議員參選人張芬郁表示,經查詢相關單位,因為民眾檢舉違規案一旦開出罰單即已立案,交通隊無法自行撤銷。民眾如果遇到有同一違規重複開單情形,可以上交通裁決所網站填寫申訴,裁決所檢視後,如果確有重複即會將重複案予以撤銷。

張芬郁說,這個程序已違反為「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而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對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的規定;更何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2款已明定對民眾依第20條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應不予舉發。因此交通隊即應避免同一違規行為,同時段被檢舉連續開單的錯誤。

張芬郁說,民眾被這樣連續開罰,要申訴還必須先去監理站繳納罰單之後才能申訴,傷害人民對行政權的信賴,違背行政程序法第一條之立法意旨

張芬郁也發現交通裁決所的線上申訴並不便民,需要民眾填入電子郵件信箱,等系統寄發「有效性驗證信」到申請人電子郵件信箱,申請人再到信箱收取信件,點擊信件內之申請連結再填妥申請資料並確認送出後,才完成申訴申請。

張芬郁表示,不但重複開單要民眾先繳鍰再申訴已違行政法意旨,而申訴也不便民,那麼交通隊就應設法減少重複開單的錯誤。張芬郁說,立法院在去年底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定民眾檢舉同輛車違反同一規定行為,若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

張芬郁說,現在交通隊已利用AI技術進行科技執法,那麼應該也利用AI技術對違規開單進行科技管理來除錯。建議市政府應主動幫交通違規開單系統加上防呆程式,只要是同輛車違反同一規定行為,若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系統就無法開出第二張違規單,如此即可減少重複開單擾民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