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懷孕為由解僱員工 雇主最高恐遭罰150萬

李泰台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近年來受理各項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懷孕歧視案件數為第二高,勞工局表示,勞工如遇雇主因勞工懷孕而進行資遣或解僱,可向勞工局提起申訴,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如雇主因勞工懷孕而終止契約,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若有意回復原職,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維護個人權益。

勞工局代理局長羅群穆指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的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等情形時,應離職或留職停薪,也不能作為解僱的理由,因此,雇主不得因勞工懷孕而終止契約。

勞工局指出,雇主解僱懷孕員工,除了會讓勞工喪失產檢假、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申請等權益,還得擔心待職期間的生活開銷,對勞工影響甚鉅。勞工局呼籲,部分職場爸媽因害怕懷孕、育嬰遭雇主刁難,「想生不敢生」,為促進職場平權、協助友善生育環境,針對違法雇主,除依法開罰外,將持續加強宣導相關法令,讓每個勞工在工作期間放心生育,獲得法令全面保障。

此外,勞資雙方如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問題,可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的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將有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