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寶島時代村董事長江欽良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7項罪嫌,南投地方法院21日下午4時進行宣判,江欽良所涉得易科罰金的罪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不得易科罰金的部份有2罪嫌,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有罪部分江欽良共判7個罪。審判長暨刑事庭長陳宏瑋下午宣判,江欽良本人並未出庭。
南投地院就被告江欽良等偽造文書等案件,21日下午4時宣判,判決主文中江欽良所涉得易科罰金的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4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判3月,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3月,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判4月,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判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不得易科罰金的部份涉有犯業務侵占罪(共2罪)判9月和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未扣案的犯罪所得新臺幣522萬786元、70萬4134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有罪部分,江欽良共判7個罪,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同案被告並有張姓、盧姓、蔣姓、古姓等人也涉及公司法等,都分別量刑2或3月,得易科罰金,並有部份是無罪,另外9名被告均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