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瘋傳一則「車險小常識」訊息,內容指出如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筆錄回答方式:我完全沒有看到人,她突然就闖紅燈跑出來,非常突然的情況下,就撞上去,非我能預防之事。”完全沒有看到”,才能避免“應注意未注意’之事項。面對恐龍法律、說話也是要法律一點….最好不要發生、萬一發生時,大家還是要自保!
警強調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因此任何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一定要特別注意車前的任何狀況,尤其是最弱勢的行人及視覺功能障礙者。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另同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如果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障者,而不暫停讓其通過,可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明定汽機車在轉彎或行近行人穿越道時,如未禮讓視覺障礙者,將受到比不禮讓一般行人更重的罰則,最高可處新臺幣7,200元罰鍰,該項修正條文業於108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交通警察大隊表示,行人及視覺功能障礙者於道路上是最弱勢的用路人,呼籲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除了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外,更應禮讓行人及視障人士,以保障視障者行動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