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重鎣台中報導
霧峰警分局四德派出所警員胡俊毅於17日傍晚值班,一名賴姓婦人來派出所報案指稱在霧峰區四德路與霧工一路口撿到鈔票共新臺幣伍仟元,員警立刻清點金錢數量依法受理開立拾得物收據,賴婦表示自己在霧峰區清潔隊任職,於下班返家途中發現一團紙鈔,撿起後發現是新台幣,第一時間趕緊送派出所。
賴婦稱目前育有四子因下班欲趕回家帶小孩,因撿到錢要送交派出所認領擔心來不及帶小孩,又因職務關係,須以身作則故還是第一時間趕緊送派出所交警方處置,警方稱不會耽誤賴婦返家帶小孩隨即受理完畢,賴婦才放下心中大石頭亦感謝員警迅速協助處理。
霧峰分局表示現行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財產十分之一。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另依刑法第337條規定侵占遺失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