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特定工廠之AB廠 立委何欣純協調移工招募有解

立 委何欣純向廠商說明。(圖/記者林重鎣攝)
台灣經濟起飛,中小企業功不可沒,過去許多未登記工廠受限於法規無法合法化,但隨著「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後,各項配套措施也在立法委員何欣純的協調爭取中逐漸務實鬆綁,保障勞資權益與職場安全雙贏。何欣純表示,俗稱的AB廠問題,就是選擇以A公司申請移工、在B工廠工作的方式。中央政府積極檢討工輔法及後續檢討法規,提供業者合法申請流程,且考量在確保移工職場安全與權益的管理措施,也不會增加移工總量,勞動部今年4月14日修正發布「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放寬同一僱主合法申請調派移工的資格限制。

在此次子法規修正,已放寬農地工廠移工A、B廠限制,如業者有A、B兩工廠,只要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或工廠改善計畫核定或受理並附上消防機關消防核准證明文件等,即可向勞動部申請合法調派移工至B工廠工作。

但台中仍有許多中小企業主向何欣純陳情,他們選擇以A公司申請移工、在B工廠工作的方式,也就是俗稱的AB廠問題,但現行申請移工只能以工廠登記為限,造成勞政單位在查廠過程中,無法確知移工確實工作場所,業者更因為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而受罰。

何欣純在接獲陳情後,進一步協調保障雇主與勞工權益,檢討AB廠招募人才法規鬆綁,勞動部已經在8月19日,正式發函給各相關單位,讓移工、業主、各勞政機關有其依循。

一、基於政策一致性,也保障雇主與勞工權益,今天勞動部也正式發函同意雇主於辦理A廠國內求才登記時,得加註B廠資訊,以利徵才及求職者掌握訊息。未來業主申請時,即可以註記上之B廠(實際工作地)作為查廠之地。

二、後續地方政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訪視工廠有無營運事實時,因雇主於辦理A廠登記求才時已備註B廠資訊,且已有自A廠將機器設備搬遷或移工調派至B廠情形,A廠與B廠任一廠經認定有營運事實,就不涉及 #就業服務法 第5條第2項第1款不實廣告相關處罰。

三、綜上,AB廠移工到期返國或因故遷出,即日起就可以依相關規定順利申請補進新的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