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同地不同單位開2罰單被指搶錢 原因竟是分局每月收檢舉近6千件

兩單位同時開罰單。張芬郁提供

 

記者林重鎣台中報導

台中市賴姓駕駛日前收到二張同時間地點不同違規行為,由交通大隊和警分局二個不同單位開出的罰單,賴男質疑警方認定標準不一在搶錢;市議員張芬郁2日表示,清水分局交通組稱每月收近六千件檢舉,將檢舉案分由鄰近派出所處理而造成,她要求同車同時地檢舉,由相同單位處理,節省作業人力也減少誤解。

賴男向市議員張芬郁陳情指出,日前接獲2張罰單,分別記載他在今年5月26日16時58分,開車行經沙鹿區向上路七段與自強路175巷附近,被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及「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分別開罰1200元和900元。

賴男表示,二張罰單讓他很納悶,違規的時間地點都相同,開罰的單位分別是「交通警察大隊清水分隊沙鹿小隊」和「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他質疑不同單位的警員認定的標準不一,才會出現一個罰他不打方向燈,一個罰他未依車道行駛。莫非警方在搶錢。

賴男也表示,違規的照片相當遠無法判定他是否打方向燈,而向上路七段多線道,路面相當寬,和一般車道相仿,也未標示機車優先行駛或機車專用,違規的法條適用也有問題。

清水分局交通組指出,民眾透過交通違規檢舉系統,分別檢舉賴男二件違規行為,承辦警員進行初審後交由各轄管的小隊逐一查看檢舉的影片內容開罰,由於目前該轄區檢舉的案件一個月近六千件,難以負苻,會分由鄰近派出所協助處理,初審時無法分辨是同一部違規車輛,才會出現不同單位分別開單處罰,並非認定不同。

至於民眾經常反應「一事不兩罰」,交通組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連續狀態下,違規時間相隔未超過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只能舉發一次,賴男被檢舉的二項違規樣態不同,所以開出二張罰單,若有疑慮可以向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申訴。

張芬郁表示,民眾檢舉的交通違規件數從109年43萬餘件增至111年46萬餘件,每年增加,能理解警員工作量相當大,但賴男接獲同一時地不同違規行為,又是不同單位開罰,難免認為警員各吹各的調見解不同,因此,她認為同一車輛在相同時地被檢舉不同違規行為時,應由同一單位處理,統一違規見解減少誤解,也節省警方作業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