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動物頭骨角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業者公然陳列販售保育類的野生動物頭骨角,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圖/保七總隊第五大隊提供)

記者黃玿琮/台中報導

從事手工藝品及土產販售行業的林姓男子,竟然連台灣野山羊、台灣水鹿及山羌等保育類野生動物的頭骨角,也公然的陳列販賣;保七總隊第五大隊據報查獲,5日晚間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將林姓負責人移送法辦。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有業者在花市攤架上,公然陳列販售疑似保育類的野生動物頭骨角,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經該大隊於5日下午派員前往台中市大里區查察屬實,並經屏東科技大學物種鑑定確認,共計查獲屬於第三級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頭角4支、第二級「珍貴稀有」的台灣野山羊頭角4支、台灣水鹿頭角2支及含有頭蓋骨的水鹿頭角1對。

警方調查,林姓男子(51歲、有公共危險刑案紀錄),警詢時坦承,所陳列的野生動物頭骨角,是他多年前,在南投仁愛鄉經營民宿時,向不知名的男子購買,因現在從事手工藝品販售行業,就拿出來陳列販售;其中山羌頭角,打算每支賣1800元,而台灣野山羊及台灣水鹿的頭骨角,則還沒有想出價錢怎麼賣。

由於林姓男子的行為,已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規定;全案偵詢後,於5日晚間,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保七總隊第五大隊呼籲,保育類野生動物除了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外,連同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等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亦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違者將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