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改裝LED頭燈 未辦變更登記將遭罰款

7月1日起車輛改裝LED頭燈,要到監理機關辦變更登記,以免查獲遭罰款。(圖/台中市監理站提供)

記者黃玿琮/台中報導

鑑於目前無法可管的LED頭燈,已成為夜間行車的隱形殺手,為了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交通部已在今年2月份預告,將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15頭燈型式變更規定,並自7月1日正式發佈實施;臺中市監理站提醒車主,今後車輛改裝LED頭燈,應到監理機關辦變更登記。

臺中市監理站林增熾站長表示,此次法規修正重點是針對使用中車輛改裝LED頭燈所制定的規範,若車輛出廠時即有配備LED 頭燈者,行照上面會加註「LED頭燈」,無須辦理變更;而在民國108年7月1日前申請變更LED頭燈者,可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且其頭燈得免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光型檢驗合格後,於行照上面加註「LED光型」。

因礙於場地受限關係,監理站目前僅受理機車變更,歡迎有需要的民眾,可持行照、有效期限逾30日以上的強制險保險卡、檢驗費200元及換照費用150元,到監理站辦理變更登記。

林增熾站長提醒車主,擅自改裝且未到監理機關辦理變更者,若遭警方或監理人員查獲,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處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檢驗,請大家切勿以身試法,以免荷包失血。